在税法(一)中,关于免税项目进项能否抵扣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是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免税项目本身销售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不存在销项税额。如果允许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和税收的不公平。例如,某企业生产销售免税的农产品,其为生产该农产品购进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因为企业销售农产品时不缴纳增值税,如果还允许抵扣进项,就相当于企业不仅不用交税,还能从国家获取额外的税收利益,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纳税人既从事应税项目又从事免税项目时,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然后用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一家企业既销售应税的电子产品,又销售免税的图书,对于一些共同发生的水电费等进项税额,就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划分。
另外,如果纳税人放弃免税权,那么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此时,企业就按照正常的应税业务来处理,其进项税额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且符合其他抵扣条件,就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免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但在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等特殊情形下,需要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