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简易计税方法下存在诸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对于简易计税项目而言,其本身计税方式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会导致计税混乱,违背简易计税的初衷。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建筑材料用于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这些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这是因为这些损失并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损耗,不应该让国家来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
再者,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也不得抵扣。比如企业因火灾导致部分在产品损毁,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劳务费用以及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另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贷款服务不得抵扣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利息支出抵扣来减少纳税,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融资安排进行税收筹划。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总之,简易计税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确保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