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二)的范畴内,承典人是否为纳税人需要分不同税种情况来判断。
首先来看房产税。在房产税中,承典人是重要的纳税主体。所谓房产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这是因为承典人在出典期间,对房产拥有实际的使用和收益权利。例如,A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出典给B,在出典期间,B作为承典人,虽然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但能够实际使用该房产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所以由B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再看契税,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承典人在房产出典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获得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所以承典人不是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的承受方。
对于土地增值税,它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承典人在典权关系中,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所以承典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承典人在房产税中是纳税人,而在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通常不是纳税人。在判断承典人是否为纳税人时,需要依据不同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以及具体的经济业务实质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