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在金融商品转让中,销售额的确定采用差额计税的方式。
首先,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是指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费用等。而买入价,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另外,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就要求企业在核算时要谨慎选择合适的方法,并且在选定之后的36个月内严格按照选定方法进行核算。
同时,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金融商品转让的购买方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某企业在2024年1月转让一项金融商品,卖出价为100万元,买入价为80万元,那么该企业该笔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就是100 - 80 = 2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月转让另一项金融商品出现负差5万元,那么2月与1月盈亏相抵后,2月的销售额就是20 - 5 = 15万元。
总之,金融商品转让差额的确定需要准确把握卖出价、买入价的概念,合理处理正负差的盈亏相抵问题,以及遵守相关的核算方法和发票开具规定等,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