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税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在增值税、消费税等多个税种中都有涉及,不同税种视同销售的规定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下面主要以增值税为例介绍视同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首先,要明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视同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确定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如下: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
第二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 销售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率根据销售的货物或服务来确定,比如一般货物适用13%的税率,部分农产品等适用9%的税率等。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该产品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首先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 10000×(1 10%) = 11000元,然后计算销项税额 = 11000×13% = 1430元。假设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