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屋计税是否依房产原值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房产税的征收中,对于自用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这里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之所以要减除一定比例,是考虑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会有自然损耗等因素。
例如,企业拥有一栋自用的办公楼,其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1000万元,当地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那么该办公楼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就是1000×(1 - 30%) = 700万元。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同时,如果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等,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自用房屋,计税依据可能有不同规定。比如,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也就不存在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问题。
综上所述,大部分自用房屋计税是依据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计税依据,以确保房产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