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经历以下程序:
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比如,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冷静期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属自愿离婚,是否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协议离婚的程序设计,既保障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权利,也通过冷静期等设置,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