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特殊销售从价依据咋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2/22 15:14:35  字体:
在税法(一)中,特殊销售方式下从价计征依据的计算有多种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例如,企业销售货物原价100万元,给予10%的折扣,且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那么计税依据就是100×(1 - 10%) = 90万元。

以旧换新销售,一般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比如,某商场销售新手机,每部售价5000元,同时回收旧手机作价200元,那么每部手机的计税销售额就是5000元;若商场开展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新首饰售价8000元,旧首饰作价3000元,实际收取5000元,此时计税依据就是5000元。

还本销售,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因为还本支出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成本,不能影响计税销售额。

以物易物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例如,甲企业以价值10万元的货物换取乙企业价值12万元的货物,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可按规定抵扣乙企业开具的12万元货物的进项税额;乙企业计税销售额为12万元,可抵扣甲企业开具的10万元货物的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方面,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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