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对于购销合同,计税依据通常是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这里的购销金额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商品或货物的买卖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价款和增值税);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按照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比如企业签订一份销售设备的合同,合同明确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那么印花税计税依据就是100万元;若合同只写了总价113万元,就以113万元为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也就是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
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对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总之,书面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要根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