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再加工应税品税额的计算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再加工应税品通常涉及到已税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在计算再加工后应税品的消费税时,存在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规定。
当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在计算再加工应税品的增值税时,一般是按照再加工后应税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然后用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的进项税额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例如,某化妆品厂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该厂期初库存外购化妆品买价为 10 万元,当期购进化妆品买价 30 万元,期末库存化妆品买价 5 万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那么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化妆品已纳税款 =(10 30 - 5)× 15% = 5.25 万元。如果该厂当期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那么当期应纳消费税 = 100×15% - 5.25 = 9.75 万元。同时,若当期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 3 万元,销售高档化妆品的销项税额 = 100×13% = 13 万元,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