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不能抵扣的。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设计初衷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当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这些购进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可以保证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然而,个人消费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流转环节,它是货物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行为,不会再产生新的增值和销项税额。如果允许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会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和税收的流失,违背了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的原则。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说,区分企业生产经营用途和个人消费用途是比较复杂的,如果允许个人消费进项抵扣,可能会给企业提供逃避纳税的机会。企业可能会将一些个人消费支出混入生产经营成本中进行进项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这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不利于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用于个人消费的礼品、企业老板为自己购买的私人游艇等,这些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进行抵扣。总之,个人消费的进项不能抵扣是税法为了保证增值税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有效征管而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