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合同责任的承担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当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一般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是因为设立中公司是为了公司最终成立而进行筹备活动,其签订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公司设立后的运营等,所以公司成立后,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自然承继给公司。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而相对人对此是知情的,那么此时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其次,以发起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赋予了相对人一定的选择权,相对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公司的履行能力、发起人个人的信用等因素来决定向谁主张权利。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那么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而且多个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对于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等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公司设立中合同责任的承担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名义、公司是否成立、相对人是否知情等多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