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时,在税收处理上需要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不同税种分别进行分析。
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非应税产品在销售时不缴纳增值税,若不将自产货物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这一环节视同销售,就会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中断。所以在移送使用环节,企业需要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需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税额。
从消费税角度来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如果企业生产的是应税消费品,将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需要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非应税消费品在后续销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为了保证消费税的征收,在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就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一般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 -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如,某企业生产高档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环节,该企业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同时还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该高档化妆品成本为1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首先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1 5%)÷(1 - 15%)≈123.53万元,应缴纳消费税=123.53×15% = 18.53万元。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同样为123.53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则应缴纳增值税=123.53×13% =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