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境外营业利润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该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允许在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时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这是因为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与总机构密切相关,所以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直接抵免总机构应缴纳的本国税款。
其次是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这种抵免方式旨在避免对企业的境外投资所得进行双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和经营。
另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也适用直接抵免。这体现了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经营活动且取得境外相关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合理抵免在中国应缴纳的税款,避免企业因国际税收问题而承受过重的负担。
总之,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居民企业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以及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所缴纳的税款,其目的在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