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进行抵免。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间接抵免存在层数限制。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间接抵免,且间接抵免的层数为五层。这意味着,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这里的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设置间接抵免层数限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方面,防止税收抵免链条过长,避免企业通过复杂的多层境外架构不合理地减少在本国的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如果不设置层数限制,企业可能会通过在境外构建众多层级的子公司,将利润分散在不同层级,从而在各层级都进行抵免,导致本国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合理平衡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层数过多会使税务机关在核实境外企业纳税情况、计算抵免税额等方面面临巨大的征管难度和成本,设置五层的限制既考虑到了企业跨国经营的实际情况,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A持有B国企业B 30%的股份,B企业又持有C国企业C 30%的股份,C企业持有D国企业D 30%的股份,D企业持有E国企业E 30%的股份,E企业持有F国企业F 30%的股份。在符合相关条件下,A企业对于从B、C、D、E、F企业分得的股息对应的境外所得税可以进行间接抵免。但如果还有第六层外国企业,其相关税收就不能再通过A企业进行间接抵免了。所以,间接抵免层数限制为五层,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和税收筹划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