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赞助支出通常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里所说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强调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以及合理性。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所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过,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甲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了一笔赞助某体育赛事的支出,该赞助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属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那么这笔支出就不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乙企业赞助某综艺节目,同时在节目中有显著的品牌宣传等广告性质内容,该赞助支出就可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