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单位”涵盖了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比如大型的国有矿业企业,它们大规模地开采煤炭、铁矿石等应税资源,是典型的资源税纳税义务主体。这些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凭借其资金、技术和设备优势,进行有组织、大规模的生产活动,从资源的开采到销售等环节,都需要按照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则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例如一些小型的个体采矿户,他们可能在特定区域开采砂石等应税资源。虽然其开采规模相对较小,但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开发应税资源,就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主体。
资源税设立纳税义务主体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不同地区、不同品质的资源,其开采成本和收益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可以使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时,这也能促使资源开发企业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