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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生债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2/11 15:46:10  字体:
缔约过失生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产生的债的关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缔约过失生债的情形:

首先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故意与对方进行谈判。例如,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正在与丙企业进行重要的商业合作谈判,为了破坏这次合作,甲企业假意与丙企业进行合作洽谈,提出各种条件让丙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准备,最后却无故终止谈判,导致丙企业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就需要对丙企业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而产生债的关系。

其次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内容,就会使对方在错误的基础上做出订立合同的决定。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基于对卖方的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买方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卖方就应当对买方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而形成债的关系。

再者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构成缔约过失。例如,A公司与B公司就一项技术合作进行谈判,B公司在谈判过程中知悉了A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但B公司在谈判未成功的情况下,将该技术秘密泄露给了A公司的竞争对手,导致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此时,B公司需要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形成缔约过失之债。

最后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难以具体列举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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