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合同的两种重要分类,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从成立要件来看,诺成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宣告成立。比如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时,合同即成立。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例如保管合同,仅有双方关于保管的约定还不够,必须要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成立。
在合同义务和责任方面,诺成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以租赁合同为例,合同成立后,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实践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合同尚未成立,此时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未交付借款前,合同未成立,若出借人反悔不借款,借款人一般只能依据缔约过失要求出借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从合同的风险负担来看,诺成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的风险一般在交付时转移,但在合同成立至交付期间,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而实践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由于合同未成立,风险通常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承担,交付后风险转移的规则与诺成合同类似。
在交易的便捷性和稳定性上,诺成合同更注重交易的便捷和效率,能快速促成交易,因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当事人可以及时开展相关的交易活动。实践合同则更强调交易的谨慎和安全,通过标的物的交付来进一步确认合同关系,减少了随意订立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但相对来说交易过程会更复杂一些,时间上也可能会更慢。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成立要件、义务责任、风险负担以及交易特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种合同类型对于正确理解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等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