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是合同分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首先,双务合同最显著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这意味着合同双方都有向对方履行一定行为的责任,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的义务相互关联、相互依存。这种对待给付义务是双务合同区别于单务合同的关键所在,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其次,双务合同中存在履行抗辩权。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再者,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较为特殊。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同时消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货物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灭失,卖方无法交付货物,此时卖方的交付义务免除,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也相应消灭。
另外,双务合同强调双方利益的对等性和交换性。合同双方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这种利益的交换是双务合同存在的基础。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存在履行抗辩权、特殊的风险负担规则以及利益的对等交换性共同构成了双务合同的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