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拥有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是为了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承揽工作能够按照其要求顺利完成。
首先,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在承揽工作进行过程中,定作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对承揽工作的要求进行变更。比如,定作人原本要求承揽人制作一批特定款式的家具,在制作过程中,定作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了更受欢迎的款式,便可以要求承揽人按照新的款式进行制作。不过,因变更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次,定作人拥有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合同。这一权利赋予了定作人极大的灵活性,例如定作人原本委托承揽人建造一座房屋,在建造过程中,定作人因资金问题或者其他原因,不想继续建造了,就可以解除合同。但同样,因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再者,定作人有监督检验权。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以确保工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定作人可以定期到承揽人的工作场所,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查看原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另外,定作人还有验收工作成果的权利。当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果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定作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自己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承揽人妥善保管材料。如果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定作人还可以要求承揽人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综上所述,定作人的这些权利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确保最终获得符合自身需求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