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免抵税额是计税依据。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要了解免抵税额的概念。免抵税额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具体而言,“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免抵税额就是当期免抵的那部分税额。
其次,从计税依据的角度来看,免抵税额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这是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当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虽然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免抵税额实际上相当于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不将免抵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就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造成税收的不公平。
例如,某生产企业当期免抵税额为10万元,按照规定,该企业就需要以这1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如果不将这10万元的免抵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企业就会少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征收规定。
综上所述,免抵税额是计税依据,特别是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时,它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