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消费税的计税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如果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是不缴纳消费税的。例如,卷烟厂用自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烟丝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只对最终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这是因为在连续生产过程中,最终产品才是真正进入消费环节的应税对象,中间产品在后续生产中会进一步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所以暂不征税。
其次,当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如,某化妆品厂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为 10000 元,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30%。则组成计税价格 =(10000 10000×5%)÷(1 - 30%) = 15000 元,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