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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定率计税依据有啥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2/08 06:06:39  字体:
从价定率是税法中一种重要的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价定率计税依据通常是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当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要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税额,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在特殊销售方式下,计税依据也有不同规定。比如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还本销售方式下,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此外,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也需要准确确定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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