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算计税价格的。在税法(一)中,对于计税价格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价外费用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计入计税价格来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价外费用的定义。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些费用虽然名称多样,但本质上都是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除了商品或劳务本身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款项。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在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时,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中,作为计税价格的一部分。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货物本身价格为10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了5万元的包装费,这5万元的包装费就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计税价格就是100 5 = 105万元。
消费税方面也是如此。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也是包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比如,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化妆品,除了化妆品本身售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优质费等价外费用,同样要计入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中计算消费税。
之所以将价外费用计入计税价格,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如果不将价外费用计入计税价格,纳税人就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将一部分收入以价外费用的形式收取,从而减少计税依据,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会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综上所述,价外费用是算计税价格的,在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时,都需要将其并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