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房地产时,印花税的扣除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转让主体和转让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是不单独扣除的。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已经包含在管理费用中,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是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的,采用的是计算扣除的方式。根据规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印花税就不再单独扣除了。
其次,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印花税是可以扣除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印花税是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在计算增值额时进行扣除。其扣除方式是将印花税的金额直接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中,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起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以准确计算土地增值额,进而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转让房地产时印花税的扣除要区分不同主体和不同税种,准确把握扣除规则,以保证税收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