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税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确认收入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分别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就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该产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来确认收入。
在增值税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对于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总之,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中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企业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正确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