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则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从具体的应税行为来看,开采应税矿产品涵盖了多种情形。比如开采原油,从事原油开采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就是资源税纳税人,无论其是大型国有石油企业,还是一些具有合法开采资质的小型企业。开采天然气也是如此,那些在气田进行天然气开采的主体属于资源税纳税人。对于煤炭开采,无论是露天煤矿还是地下煤矿的开采者,都要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除了矿产品,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同样是资源税纳税人。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又可分为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等。从事海盐生产的盐场、湖盐生产企业以及井矿盐开采和加工企业等,都属于资源税纳税人范畴。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当这些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就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总之,资源税纳税人的界定围绕着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和盐的生产活动,涉及众多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税收调节,促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