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
对于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是因为在分期收款销售模式下,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逐期收取款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达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时,企业就拥有了收取相应款项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应税行为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所以此时纳税义务产生。比如,甲企业销售一批应税资源产品给乙企业,合同约定分三个月收款,每月底收取相应货款,那么每个月月底就是该笔销售对应部分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在预收货款销售中,企业虽然提前收到了款项,但在产品未发出之前,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企业的销售行为尚未真正完成。只有当发出应税产品时,销售行为才基本完成,此时企业才真正实现了销售,所以发出应税产品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丙企业预收丁企业货款后,在发出应税资源产品的当天,就需要确认资源税的纳税义务。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涵盖了除上述两种结算方式之外的各种销售结算情形。当企业实际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了可以向购货方索取销售款的凭据时,表明销售业务已经完成或者企业拥有了收取销售款的合法权利,应税行为已经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此时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当企业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非生产项目、集体福利等方面时,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产品的用途发生了改变,相当于在企业内部进行了一次“消费”,从资源税的角度来看,应税产品的使用环节已经发生,所以移送使用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在资源税代扣代缴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时,意味着应税资源产品的交易已经开始进行资金结算,此时扣缴义务人就承担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