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与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两个重要的权利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差异。
首先,权利基础不同。取回权的基础是物权,当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比如,甲企业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企业仓库,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甲企业基于对货物的所有权,可依法行使取回权。而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银行对企业的房产设定了抵押权,企业破产时,银行就该房产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是别除权的体现。
其次,权利行使的对象不同。取回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目的是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从债务人处取回,恢复权利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别除权指向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该财产是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标的物,别除权人通过对该特定财产的处置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再者,权利行使的效果不同。取回权行使后,财产回归原权利人,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别除权人行使权利后,其债权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最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取回权的主体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而别除权的主体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取回权和别除权在权利基础、行使对象、行使效果和行使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准确区分这两种权利,对于在破产程序中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