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在计算销售额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原价为100万元,给予购货方10%的折扣,即折扣额为10万元。如果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和折扣额10万元,那么计税销售额就是90万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与扣除的链条不被打乱,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其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比如企业先按原价100万元开具发票,之后又单独开具一张10万元的折扣发票,那么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仍需按照100万元来计算,不能扣除这10万元的折扣。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可能会出现企业随意开具折扣发票,调节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另外,对于实物折扣,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时,买十送一,赠送的这一件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总之,在计算折扣销售的销售额时,要严格按照发票的开具情况以及销售行为的具体性质来准确计算,以确保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