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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有哪些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28 15:25:36  字体: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首先是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例如,《民法典》中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这些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义务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自行约定的义务。比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货物,乙向甲支付货款,这里甲交付货物和乙支付货款的义务就是约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其次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的义务,这就是积极义务,施工方需要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履行该义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知悉商业秘密的一方有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的义务,这就是消极义务,义务人只需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即可履行义务。

再者是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只能由特定的人履行的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一般不得转移给他人。如演员与演出主办方签订演出合同,演员亲自进行演出的义务就是专属义务,因为该义务的履行与演员的特定身份和技能密切相关。非专属义务则是不具有人身属性,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例如,在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交付货物,这就是非专属义务。

最后是主义务与从义务。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决定合同类型、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基本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就是主义务。从义务是辅助主义务来实现合同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时提供相关的质量说明书、保修单等资料的义务就是从义务,它有助于买方更好地使用和维护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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