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预扣基数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这里涉及到费用扣除标准,它根据每次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当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时,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预扣基数就是每次收入额减去八百元。例如,小李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三千元,由于三千元小于四千元,那么其预扣基数就是3000 - 800 = 2200元。这是因为对于收入较低的情况,给予了一个固定的费用扣除,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成本等。
当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时,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此时,预扣基数就是每次收入额乘以(1 - 20%)。比如,小张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五千元,因为五千元大于四千元,所以其预扣基数为5000×(1 - 20%) = 4000元。这种按比例扣除费用的方式,考虑到了收入较高时可能产生的成本等因素。
这里的“每次收入”,对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在一个月内连续在同一酒吧演出多场,获得的劳务报酬就应合并为一个月的收入来确定预扣基数。
综上所述,劳务报酬预扣基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每次收入的金额以及收入的性质,按照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准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