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过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在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具体来说,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例如,小李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15000元,其收入额为15000×(1 - 20%)=1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额为12000×20% - 0 = 2400元。
当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比如小张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收入额是30000×(1 - 20%) = 24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额为24000×30% - 2000 = 5200元。
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假设小王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00元,收入额为80000×(1 - 20%) = 64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额为64000×40% - 7000 = 18600元。
这种预扣率的设置是为了在劳务报酬取得环节合理预扣预缴税款,同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会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多退少补,以确保纳税人准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