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债权人的效力方面。首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过,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并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等,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采取代位权的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所以相关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对债务人的效力方面。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会受到限制。如果债务人对其权利进行处分,例如免除次债务人的债务等,将会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无法实现,这种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而且,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后,该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方面。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存在履行期限未届至、债务不成立等抗辩事由,次债务人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同时,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综上所述,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