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产生的责任。比如在谈判签约阶段,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此时承担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也就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违约情况时才适用。
第二,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尽的诚信义务的违反。而违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约定责任,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范围等内容。
第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得到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等。
第四,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产生时间、责任性质、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种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