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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27 14:15:40  字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会负有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谈判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这就违反了告知义务。这种违反行为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次,该违反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比如,买方为了购买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评估费用、中介费用等,这些费用就是信赖利益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即使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再者,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卖方明知房屋有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这就是故意的过错;而如果卖方因为疏忽没有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而未告知买方,则属于过失的过错。

最后,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于一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失与违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买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额外支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与卖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卖方对这部分费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受损害方才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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