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的一种转让定价方法。利润分割法主要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两种类型。
一般利润分割法是基于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以合理的标准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在运用一般利润分割法时,首先要确定参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然后分析各方在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投入的资产等因素,以此为依据来制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例如,在一个涉及生产、销售和研发的关联交易中,生产方承担了产品制造的风险和功能,销售方负责市场推广和销售,研发方投入了技术研发。那么,就需要根据各方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贡献程度,如生产的成本、销售的业绩、研发的投入等,来分配合并利润。这种方法适用于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较为均衡,难以单独衡量某一方贡献的情况。
剩余利润分割法是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首先,要确定各参与方的常规利润,这通常是基于市场上类似企业或交易的正常利润水平,按照一定的方法(如成本加成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来计算。然后,将合并利润减去常规利润得到剩余利润。剩余利润往往是由于企业的独特资产、技术、品牌等因素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例如,一家企业拥有独特的专利技术,通过关联交易获得了较高的利润。在分配利润时,先给各方分配基于常规功能的常规利润,对于因专利技术带来的剩余利润,则根据各方对该专利技术的利用和贡献情况进行分配。这种方法更注重对企业独特价值贡献的考量,适用于关联交易中存在显著无形资产或独特优势的情况。
利润分割法的这两种类型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一般利润分割法侧重于综合考量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整体贡献,相对较为全面和平等;而剩余利润分割法更突出对特殊贡献因素的识别和分配,能够更精准地反映各关联方在创造超额利润中的作用。企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