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再加工扣税问题在税法(一)中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扣税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符合条件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体现消费税只对最终消费品征税的原则。
在扣税范围方面,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收回再加工的情况都能扣税。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项目包括: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在扣税计算方法上,一般采用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A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支付加工费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企业收回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并销售。在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时,就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然后用当期销售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去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得出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