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首先是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这又包含两个情形。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丙的抵押权(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即使乙已经支付了房款,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的抵押权经过登记具有物权效力,在房屋处置时,丙有权优先受偿。第二,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只能就剩余财产受偿。比如企业破产时,对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优先获得清偿,而其他没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人只能在担保物权人受偿后,就剩余财产按比例受偿。
其次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先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在实现抵押权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受偿。不过,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如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等。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乙依法享有留置权。之后发现该汽车此前已抵押给丙,此时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综上所述,物权优先效力在物权对债权以及物权之间的不同情形中都有着明确的体现,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