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不算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全称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而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从性质上来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费用,并非是正常的流转税范畴。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强调的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本身。例如,某企业在某个纳税期间实际缴纳增值税 10 万元,消费税 5 万元,那么该企业计算城建税时就以这 15 万元(10 万 5 万)为计税依据。如果该企业因为延迟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产生了滞纳金,这部分滞纳金并不会被加入到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去。
从税收法规的规定来看,相关政策明确界定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并没有将滞纳金纳入其中。这样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城建税的征收基础是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流转税相关联的,而滞纳金是与纳税行为的合规性相关的额外费用,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所以,在计算城建税时,滞纳金不能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