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情形及计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当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若该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300元,已认证抵扣。后来该批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此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1300元。
第二种情况是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是指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税率。比如,企业将一批已抵扣进项税的外购货物用于建造免税项目的工程,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为8000元,适用税率为13%,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000×13% = 1040元。
第三种情况是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如,某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5000元,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为30000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20000元,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00000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30000 20000)÷100000 = 2500元。
第四种情况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