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教唆人、帮助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教唆人以言辞等方式故意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帮助人则通过提供工具、信息等方式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他们与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客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甲教唆乙去砸坏丙的汽车,乙实施了该行为,那么甲和乙就应对丙汽车的损坏承担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其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等原因,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能真正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比如,成年人甲教唆 8 岁的儿童乙去偷拿商店的东西,造成商店损失,此时甲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要根据监护人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过错程度,旨在合理分配责任,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