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处理下,股权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特殊情形下股权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式。
首先是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根据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例如,A企业收购B企业80%的股权,股权支付比例达到90%,那么B企业股东取得A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其原本持有的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同样是B企业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
其次是企业合并。当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比如,C企业合并D企业,满足特殊处理条件,C企业接受D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按照D企业原来的计税基础来确定,D企业股东取得C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其原持有的D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再者是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