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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应纳税所得咋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23 09:37:03  字体:
企业重组中应纳税所得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税务问题,以下将分别从不同的重组类型来详细阐述应纳税所得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资产增值或减值部分会影响应纳税所得,增值部分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债务重组而言,如果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若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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