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这里所说的“直接销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的计税依据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若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同样要依据上述规则先确定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计税基础,后续在连续生产销售环节再按照相应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总之,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受托方是否有同类消费品价格以及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式等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