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首次股东会外,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当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召集时间上,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这些召集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序,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