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准确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种有着关键作用。以下几种情况属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情形:
首先,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例如,一家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本企业的厂房建设,厂房建设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典型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虽然货物没有流出企业,但从税法角度看,要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货物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处于增值税的流转链条中,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其次,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如企业将自产的食品发放给职工食堂供职工食用;个人消费比如企业将自产的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虽然没有转移到企业外部,但已经脱离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环节,进入了最终消费领域。从税收原理上讲,相当于企业将货物销售后用取得的收入为职工提供福利或消费,所以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者,将自产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当企业以自产货物进行投资时,实际上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了被投资企业,并且换取了相应的股权等经济利益。虽然这种交易没有表现为直接的货币结算,但从经济实质来看,与销售货物获取货币收入具有相似性。因此,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投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
还有,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意味着货物的所有权从企业转移到了股东或投资者手中,股东或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这类似于企业将货物销售后将所得利润分配给股东,所以也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最后,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企业将自产的药品无偿捐赠给灾区。尽管企业没有从这种赠送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但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并且这种行为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