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二)中,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着明确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费用扣除。
首先可以扣除的是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这包括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这些税费是纳税人在租赁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例如,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规定缴纳了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这些税费金额可以从当月的租赁收入中扣除。
其次是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比如,出租的房屋出现损坏,纳税人进行了修缮,花费了1500元,那么在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最多只能扣除800元,剩下的700元可以在以后月份继续扣除。
最后,在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纳税人每月取得财产租赁收入3500元,当月缴纳税费200元,发生修缮费用5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 - 200 - 500 - 800 = 2000元。若每月取得财产租赁收入5000元,当月缴纳税费300元,发生修缮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为(5000 - 300 - 800)×(1 - 20%)= 3120元。
总之,财产租赁费用扣除标准是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时,需要准确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费用扣除,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