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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1/20 10:26:04  字体:
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认定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确定跨国企业的纳税义务和避免双重征税有着关键作用,以下从多个方面介绍其认定标准。

从场所型常设机构来看,首先要存在一个营业场所,这包括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等,且该营业场所具有固定性。例如企业拥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持续存在一段时间,并非临时搭建或偶尔使用的空间。其次,该营业场所要用于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比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仓库,不仅用于存储货物,还对货物进行分类、包装等与营业相关的操作,那么这个仓库就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从代理型常设机构方面分析,如果一个人(除独立代理人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例如,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一个代理人,该代理人经常以外国企业的名义与中国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那么外国企业在中国就可能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该代理人是独立代理人,且其按照常规进行自身业务活动,不构成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

从工程型和劳务型常设机构来说,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通常以连续超过一定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具体根据不同税收协定确定)为标准认定为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一般是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定时间(如6个月),也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总之,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具体情况,依据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和相关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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